信托契书在信托业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凭证,说契书大家可能比较难理解,其实它也有个别称,叫做信托抵押。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契书转让给信托受托人,以该信托财产保证债权人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担保公司或与债权人关系较密切的人。一旦债务人无法偿债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要求受托人变卖信托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义务。西方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来确保担保债权能够兑现。因为契书赋予了受托人直接拍卖的权利,化被动为主动,以美国为例,这一方法解决了在一般抵押中某些州的法律限制抵押权人不能直接拍卖抵押的土地,拍卖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这一规定。
信托抵押的出现完美解决了这一尴尬的处境。随着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慢慢的,美国将信托契书这一担保方式应用到众多担保债权人,因而形成了一个集团的债权。比如地铁公司要发行债券,它就可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担保公司达成协议,将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转让于受托人,以此担保众多债券持有者的债券权利的实现。如果委托人不按时履行清偿公司债券本息,则受托人拍卖担保物以偿还债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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