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账号
补充说明
融资主体
(1)固定收益类: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
资金用途
(1)固定收益类资产(含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占集合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2)权益类资产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20%;(3)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或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20%;(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低于80%;(5)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6)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7)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日净资产的100%;(8)开放退出期内: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中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还款来源
集合计划的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分红、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风控措施
投资者在此同意,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但不得持续6个月低于本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
项目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