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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别学“苏大强”理性投资“都挺好”

2020/12/11 14:52:51 | 来源:安得财富 作者:安小妹 次浏览

  私募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欺骗投资者;

  不法分子为达非法集资的目的,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吸引大量非合格投资者参与,很多投资者最后发现自己从“投资者”变成了“集资参与人”;

  ……

  由福田区委政法委联手权威部门,在深圳特区报社开设的“福田涉众金融风险防范小课堂”,本期为您分享一组有关私募基金投资“保本收益”“合格投资者”的真实案例。

  权威部门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贪图短期高息回报,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案例 承诺保本是套路 擦亮眼睛莫陷坑

  A集团是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7年,在J公司j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A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与投资者一对一签署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承诺将在1年后,以本金112%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1年后,A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经监管核查,j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被A集团挪作他用,涉嫌集资诈骗。目前,公安机关已对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刑事调查。

  K基金公司设立了10余家分公司,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为名,在省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开展资金募集活动。K基金公司除与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外,还签署《基金认购书》,明确投资本金、期限、年化收益率,由没有担保能力或未实际运营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函》,对本息进行担保。K基金公司按月、季或年度向投资者支付8%-18%不等的约定收益。K基金公司也通过“借新还旧”滚动操作方式维持经营,直至2018年资金链断裂,实际控制人跑路,才停止募集,露出了非法集资的面目。

  提醒 不要相信“保本宣传” 认真对比公示信息

  通过上述案例,权威部门提醒投资者:一是投资有风险,千万不要相信“保本”的宣传。天下没有“包赚不赔”的生意,私募基金也不例外,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因此,投资者要牢记,投资有风险,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都是“不靠谱”的。

  二是不要贪图短期回报、高息回报。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具有投资周期长、推出难度大的特点,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也难以在短期被锁定投资回报。投资者要牢记,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

  三是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投资前,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上述案例中,A集团是通过“买壳”成为J公司的大股东,但基金业协会公示的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信息,并未显示A集团是其大股东。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对J公司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 投资别学“苏大强” 理性投资“都挺好”

  L基金公司设立b投资基金,分A、B两类份额,其中:A类份额预期年化收益15%-16.8%,投资期限为12个月,B类份额享有预期年化收益率20%以上,投资期限为15个月。M基金公司直接认购b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b投资基金募集总规模8000万元。表面上,该基金由19名合格投资者认购,但核查发现A类份额和M基金公司存在异常。M基金公司与L基金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监管要求,专门成立了M基金公司,用于吸收非合格投资者资金,其中M基金公司认购的1638万元b投资基金A类份额,通过拆分收益权,最终由68名非合格投资者认购,这些投资者投资金额均低于100万元。

  N公司以投资电子票据收益权名义设立私募基金,该电子票据公司是N公司的关联方,基金产品于2017年3月份募集完成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而后,N公司即以该基金为名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具体模式为:N公司将该基金包装成收益高、风险小的优质理财产品,雇佣大批销售人员通过熟人介绍、推介会、朋友圈、微信群等形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其主要宣传口径是该只基金份额可拆分转让,投资者依自身投资能力买入相应份额即可。在销售员们不遗余力地推销下,不少对私募基金了解甚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社会群众被眼前的高额返利诱惑所吸引,纷纷掏出血汗钱买入。N公司利用POS机划款方式,吸收约1250人次投资款共1.99亿元,该部分资金并未划至私募基金账户,而是最终进入N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腰包。

  提醒 量力而行 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私募基金投资风险远大于一般基金产品,监管部门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私募基金的投资与转让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规定“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作为私募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判断,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切勿心存侥幸。

  特别是销售人员煽动以“拼单”“凑单”“基金份额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投资者不能觉得私募基金降低门槛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没什么大不了,甚至以为“占了便宜”,应对这一类销售人员保持高警惕,坚决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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