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信托成立有四个关键要素,第一,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信托是三方之间的联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它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即使发生信托行为,因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第二,信托意图以及目的。合法的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信托意图也应该明确地表现出来,主要看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愿。第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信托财产,就没有财产的转移,信托就不能成立,因此,信托的成立必须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第四,书面形式。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现代信托中,这种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信托法》第八条要求“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四点我们才能在法律上承认这个信托是成立的,合法的,所以每一环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任何环节出了差错,都应该及时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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