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经济的朋友对于寄售物资这个词可能比较熟悉,指的是信托公司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寄卖的物品,实际操作中公司寄卖的情况很少,以个人寄卖为主。在接受寄售物资时,根据“旧不超新,新不超牌”的原则,做到买卖公平,按质论价。在信托商业会计中寄售物资的记账方式也有些特殊,寄售物资不作为进销货处理,不计算差价和营业成本,入库后,以“代管商品物资”帐户核算;一经出售,按规定比率计收一定的“寄售手续费”和“保管费”,扣除手续费、保管费后的寄售物资应付款在“应付款”帐户核算,待委托寄卖客户领款后转销;所收取的手续费和保管费,在“营业收入”帐户核算。其会计分录:
(1)企业接受寄卖物品时:
借(增):代管商品物资(售价)
贷(增):应付款
(2)寄卖物品出售时:
借(增)现金(售价)
贷(增)应付款贷(增):营业收入——寄卖手续费
同时,贷(减):代管商品物资
(3)委托寄卖客户领取货款并计收保管费时:
借(减):应付款
贷(增):营业收入——保管费
贷(减):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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