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没有信托目的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论是公益信托还是私益信托,它们的设立都要有明确的目的性。这是最关键的一个成立要件。
其次还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财产是信托的基础,所有信托活动都是围绕着财产的处置、管理而展开的。信托财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有权管理和处分,所以除了要有明确的资产外还要有委托和管理人,否则受托人就没有管理和处分的对象,受益人也就失去受益的基础。此外,受益人是不可以特定化的。这不同于私益信托有特定的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信托就进行不下去。公益信托是必须要求受益人不能是特定的。
公益信托还需要经过批准的合格受托人。受托人本身作为公益信托的当事人,管理信托事务的重任就由受托人负责,因此法律将受托人的存在作为公益信托成立的条件要求。
还有很容易会忽略的一点,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很多人可能会自然地认为信托成立与否与形式无关,但我国《信托法》要求信托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考虑到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及其中的特殊法律关系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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