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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不是必设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考虑到慈善信托通常运行时间很长甚至永续存在,设立监察人也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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