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账号
补充说明
融资主体
(1)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资金用途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含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总资产的20%。(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低于集合计划总资产的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不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20%。
还款来源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股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风控措施
本计划预警线为单位净值0.9200元,本计划止损线为单位净值0.9000元。
项目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