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信托投资机构指的就是除了信托业务外还拥有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侧重点不同又可以分成两类,对于以从事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从事银行业务的信托投资机构如日本的信托投资机构大多是以信托业务为主,同时又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之所以在日本流行是因为二战后日本背上巨额债务,百废待兴,过量印钞导致恶性通货膨胀,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由于国力式微,百姓困苦不已,就连原本就已经签订的少量信托合同也纷纷要求撤回,这给信托投资机构的经营带来了严重的困难。按照日本当时的法律规定,信托投资机构不能经营银行业务,而根据《兼营法》,则准许普通银行可以兼营信托业务。为了使信托公司摆脱困境,日本政府通过《银行法》将信托投资机构改组成信托银行从而渡过危机。1953年后因为提出了长短期金融相分离的方针,使信托银行承担长期信贷业务,一部分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纷纷停止经营信托业务。
第二种就是以银行业务为主,信托业务为辅的银行信托部。一般情况下,银行信托部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本身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要受到另一机构的控制。它们一般是商业银行或专业银行为兼营一部分信托业务而设置的银行附属机构。这种组织形式的信托机构也比较普遍地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