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款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存款模式,委托人将资金存入信托公司,并且指定该笔资金的用途,比如因办事捐赠信托、抚恤信托、保险信托等有特定目的存入信托机构的资金。受托人的义务是履行委托人的要求和意愿,但是并不负责资金运用的风险,委托存款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凡需要委托金融信托机构代为发放贷款或投资的单位,均可以向金融信托部门提供委托存款。我国的委托存款使用方主要有财政部门、科研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 为了确保资金的用途,委托方与信托机构商定完大致用途后需要应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标明存款的资金来源、金额、期限及双方的责任等,信托机构根据协议书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由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里。
委托人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将委托存款资金转入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里后,委托存款信托机构开户银行应交给信托机构收账通知,委托存款信托机构凭以向委托人开出“委托存款单”,并根据要求处理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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