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的历史起源和基本逻辑,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也就是说所有信托都必须是自益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这一制度,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在信托计划设立时委托人按规定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法律规定的,但是在成立之后受益人可以自由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不过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其实这样操作下来对受益人来说的确是不划算的。
但是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所以一般也不建议受益人转让受益权,从自益信托到他益信托的转变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赠与,视为赠与行为,所以租税课征情形与一般赠与相同,即委托人为个人时,由委托人课征赠与税,委托人为营利事业时,由受益人课征所得税。总结下来就是法律规定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应当为同一人,但是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赠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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