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投资者李女士花费120万元认购基金产品,到期后亏损31万余元,遂起诉基金销售机构北京钱景基金销售公司(下简称钱景公司),要求赔偿产品亏损以及其他损失和费用。近日,这起纠纷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出炉,李女士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为何李女士索赔不成?
投资基金亏损31万余元
根据李女士的要求,2016年5月,钱景公司理财师向她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并让她关注钱景财务公众号了解相关资讯。李女士在该公众号看到财智定增9号(财智定增9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宣传资料。咨询理财师得知这是一款低风险、高收益产品后,李女士按照对方要求通过网银打款120万元到基金账户。
18个月期限到了后,李女士联系理财师要求兑付时才得知,产品逾期并亏损,至2019年3月清算结束,共损失本金313920元。随后,李女士多次联系钱景公司退赔无果,并得知资金根本没有用于参与宣传资料中任何一支股票的定增,遂将钱景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驳回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其签署的《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中,均有产品风险等级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时仍然购买该产品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无论其购买的产品是否超出其风险评估结果,钱景公司均不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情形。同时,李女士所签的基金合同中包含了产品的风险告知内容,她亦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并录像。
其次,李女士确认其曾通过钱景公司多次购买大额理财产品,且与钱景公司工作人员保持联系,钱景公司亦确认李女士系其老客户。李女士并不属于不特定对象。
第三,李女士称钱景公司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宣传行为,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8月4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在钱景公司连续多年多次购买大额金融产品,应熟知购买产品的方式、流程,其在签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个人投资者风险属性评估问卷》中,均有产品风险等级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时仍然购买该产品的意思表示,亦有李女士手持身份证和基金合同并口述合同相关内容的视频。
综上所述,李女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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