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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央行《金融稳定法》即将出台,政信金融迎最坚实保障!

2022/04/15 16:51:02 | 来源:安得财富 作者:佚名 次浏览

4月6日,一则重大通知正式公布。

 

央行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重磅!央行《金融稳定法》即将出台,政信金融迎最坚实保障!

 

实际上,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已经在小组会上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金融稳定法,这也是他连续第二年在两会期间提出这一建议。

 

所以,这次草案的公布就意味着离金融稳定法的出台,迈出了重要一步。

 

草案出台的目的,主要有四个:

 

1、建立健全高效权威、协调有力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2、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早期纠正,实现风险早发现、早干预;

 

3、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明确处置资金来源和使用安排,完善处置措施工具,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4、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以进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网,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简而言之,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凡是与金融相关的行业、市场,在金融风险爆发之前,要及早发现,当风险爆发时,会有相应措施来处置,而地方、银行和企业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立维护金融稳定长效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稳步推进,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基础法律为统领,以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重要内容、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多层次金融法律体系。

 

不过,涉及金融稳定的法律制度缺乏整体设计和跨行业跨部门的统筹安排,相关条款分散,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重要问题还缺乏制度规范。相较之下,专门制定《金融稳定法》,意在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法律各有侧重、互为补充。

 

“金融稳定法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基石。”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其在维护金融安全的法律制度安排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将为我国金融安全稳定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稳定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压实监管、地方政府等各方责任,保障不出现系统性风险

 

针对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弱项,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三个压实,压实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压实各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方面,明确压实地方政府的属地和维稳责任,及时主动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对地方政府来说,《金融稳定法》的颁布,地方人民政府对可能影响区域稳定的金融风险,应当区别情形在职责范围内采取下列措施主动化解:

 

(一)支持金融机构清收处置资产和追赃挽损,依法打击逃废债务行为;

(二)协调组织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引入社会资本和实施债务重组;

(三)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秩序;

(四)及时澄清误导信息和虚假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外,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违反规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人事任免等事项。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非金融企业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按照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要求牵头处置的其他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具备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不具有的优势地位——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在这部法律中得到空前明确,这意味着,对于风险机构的处置将不再是金融监管体系的单打独斗。

 

三、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应对重大金融风险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是近期热度较高的话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由向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主体筹集的资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组成,由国务院金融委统筹管理,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必要时人民银行再贷款等公共资金可以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基金应当以处置所得、收益和行业收费偿还再贷款。


业内专家认为,这是在全面总结我国金融风险处置实践,通盘考虑国际社会构建金融安全网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实际上,以美国有序清算基金、欧盟单一处置基金为代表,主要发达经济体均设立了类似功能的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那么,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等之间有何关系与不同?起草说明指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用于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侧重于常规金融风险处置,也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先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作用,二者双层运行、协同配合,共同构成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金融稳定法》,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即国务院金融委)负责认定风险外溢性强、波及范围广、影响程度深、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重大金融风险。

 

对此,金融信托领域的资深律师唐春林表示,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侧重于常规金融风险处置,在重大金融风险处置中先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作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作为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主要负责系统性、跨行业的重大金融风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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