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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者而言,持有长期股权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对初始投资和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由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5行第4列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一些企业误以为,采取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产生的纳税调减金额,都应填入该行次。如果企业如此操作,很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少计收入。其实,这只是因为企业填错了报表栏次。经笔者调研,实务中,存在此类错误的企业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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