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企业股权及间接投资企业股权,其中:
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其中主要分为财务性股权投资及重大股权投资:
财务性股权投资:根据54号文的规定,财务性股权投资系指保险机构[4]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重大股权投资:根据79号文的规定,重大股权投资系指保险机构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间接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54号文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企业股权中的财务性股权投资,不直接适用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企业股权。因此,54号文对保险资金投资PE/VC基金及不动产金融产品的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该类投资目前仍需按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79号文、59号文、93号文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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