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要是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程》明确,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定向承销方式和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地方债规模之和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2015年本地区地方债限额。在定价机制方面,《通知》规定,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发行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限不得高于发行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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