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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收益率”展示有大变化

2021/07/26 14:10:17 |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次浏览

  以往,投资者在银行等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都会关心“年化收益”。但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理财产品正加速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型,“预期收益率”已经渐渐成为了过去时,取而代之的是“业绩比较基准”。由于新规实施时间较短,不少投资者仍然对“业绩比较基准”较为陌生。

  上个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所谓业绩比较基准就是理财公司根据产品过往业绩表现,或者同类产品的历史业绩,为自己的投资业绩设置的“小目标”,只有参考价值,并不具备刚兑的性质。

  由于新规设置了6个月整改期,并且目前行业内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制定规则尚未出台统一标准,各家机构尚有各自的解读。

  目前,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形式大致有四种: 一是单一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3.8%;二是区间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4.2%-6%;三是基准或市场化利率型,如央行最新公布的3个月定期存款利率+2%;四是指数组合型,如中证8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1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笔者查询多家主流银行官网理财产品页面发现,这些理财产品中既有该银行自营产品,也有代销理财公司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形式也各有不同。

  为了避免有的理财产品在宣传上玩花样,明明只是“预期收益率”,但却让投资者误以为是“现实收益率”,结果到期兑付不了,从而产生纠纷。《办法》中明确规定,除了不得“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外,在展示业绩比较基准时要有理有据,不能让投资者错把业绩比较基准当成预期收益。

  此外,《办法》还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且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不得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目前已有多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产品说明书或宣传材料中增加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测算依据,并且在“业绩比较基准”的说明书中主动提示了产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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