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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卖出回购”是指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将该项特定资产买回的资金融通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利用特定资产进行融资。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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